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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硕电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7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
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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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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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
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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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 董秘办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董秘办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
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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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具体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
由公司董秘办统筹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
员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许可后,方可接待。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
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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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接待人员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于该
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
均不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
必须拒绝回答。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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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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