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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硕电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10-27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其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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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
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按规
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
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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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证登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
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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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
应当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交易日内,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二十三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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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
监管。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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