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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硕电源: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10-27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
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
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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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
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报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
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经所属部门负责人以及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
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
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法性
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
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
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
内幕交易的义务,并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填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等文件,并及时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董秘办备案。

    第十二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
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


                                   2
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对
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或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督促接收或使用公
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
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
对外报送信息,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
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
本制度,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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