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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硕电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10-27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日
常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U(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是信息披露管理、投
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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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以上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
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
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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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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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同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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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
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法律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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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6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 茂硕电源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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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消息知情人所获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合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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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或备注




 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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