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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硕电源: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04-12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
品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

业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的概述


    第三条 外汇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外汇衍生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派生出来的外汇交
易工具,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
换)和期权。外汇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

构化金融工具。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
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
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对汇率
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周转等方面考虑,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损益的
影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
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
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内审负责人为责任人。
    3、公司董秘办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
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4、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从事衍生
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
项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
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
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必
须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六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中心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
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建议。
   2、销售中心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款预测。
   3、财务中心根据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结合销售中心的预测结果,根据
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方案,并提交管理层审议。
   4、公司管理层负责审议财务中心提交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评估风险,在授权范
围内做出批复,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5、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向金
融机构提交外汇衍生品业务申请书。
   6、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
相关合约。
   7、财务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
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总部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
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
   8、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并建立交易台账、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
况,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
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9、财务中心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或存款相关的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针对每
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
案并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10、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11、董秘办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
   12、内审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日常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
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及信息保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
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不得由单人
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八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
度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
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财务中心应针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
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九条 财务中心应当持续跟进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
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交易授权执行情况、
风险评估结果、交易头寸情况、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根据汇率走势分析,汇
率预测等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决策,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对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董秘办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
形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价值变动加
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
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