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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联集团: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13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6      证券简称:德联集团            公告编号:2022-026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使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与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1 月 5 日颁布
           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1 月 7 日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
           修订。
               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原广东德联化工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广东省佛山市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广东省佛山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060027991461Y 的企业法人营
用代码为 9144060027991461Y 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业执照。
                                                   (新增,往下序号按序更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的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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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化工原料及产品、汽车零部件、 批发、零售:化工原料及产品、汽车零部件、
配件及汽车用品、制动液、制冷剂(危险化         配件及汽车用品、制动液、制冷剂(危险化
学品及剧毒品除外);加工、制造:防冻液、 学品及剧毒品除外);加工、制造:防冻液、
制动液、动力转向油、齿轮油、润滑油、燃         制动液、动力转向油、齿轮油、润滑油、燃
油添加剂(柴油添加剂、汽油添加剂,重油         油添加剂(柴油添加剂、汽油添加剂,重油
添加剂、机油添加剂)、阻尼垫;经营本企业 添加剂、机油添加剂)、阻尼垫;专用化学产
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         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
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         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
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不单列贸         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
易方式)。汽车维修,汽车零部件安装,汽车 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和国家
保养及美容装饰业务,及上述相关的连锁经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不单列贸易方式)。
营和业务咨询,棕榈油进出口业务。                汽车维修,汽车零部件安装,汽车保养及美
                                               容装饰业务,及上述相关的连锁经营和业务
                                               咨询,棕榈油进出口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
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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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
事会会议决议。                            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者注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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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诉讼。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法院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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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财务决算方案;                                 案、财务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30%的事项;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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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前款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事项。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保;
过五千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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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本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
                                          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
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    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
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以书面形式 事会提出,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以书面形式
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 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
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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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告。同时,董事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    不同意召开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
露等义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应当配
                                          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
                                          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不
比例不得低于 10%。                        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其所持该公司股份并披露。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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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会议召开当日不计算在通知的起始期限内。     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当日不计算在通知的
                                           起始期限内。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的意见及理由。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事的意见及理由。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不少于 2 个交易日且不得多于 7 个工作日。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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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一)代理人的姓名;
性质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定;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
       (三)本章程的修改;                   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资产 30%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项。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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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原条款,以下按序更改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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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
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情况。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情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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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的情形或其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或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处罚,期限未满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措施,期限尚未满的;
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期限尚未届满;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一)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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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司利益;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三)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易;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六)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类的业务;                                     交易;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七)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
己有;                                         及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本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公司同类的业务;
益;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为己有;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九)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
偿责任。                                       业禁止义务;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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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市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
                                          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
                                          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
                                          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
                                          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九)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经营、
                                          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
                                          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
                                          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十)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
                                          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
                                          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
                                          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
                                          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
                                          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
                                          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二)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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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
                                             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
                                             责任;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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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
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三)项、(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赠等事项;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 审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授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予的其他职权。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交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第 17 页 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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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大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         (一)除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
担保事项;                                  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三)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
   (四)下列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四)下列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资助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交易涉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还应提交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数据;                                      百分之三十,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会审议;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3)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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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当提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批准未达本条第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至第(四)项所列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其绝对值计算。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购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会审议;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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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深圳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批准未达本条第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二)至第(四)项所列标准的交易事项。
资产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取其绝对值计算。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者出售此类资产的行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为,仍包含在内。                            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或股东大会授权董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关联交易事项。《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以及《证 缴出资权利等)。
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及证券投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者出售此类资产的行
                                            为,仍包含在内。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或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事项。《投资管理制度》以及《证券
                                            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投资及证券投资审批
                                            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方式(含特快专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方式(含特快专
递、传真及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递、传真及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 3 个工作日(以送达为准);当发生特殊 开前三日(以送达为准);当发生特殊或紧急
或紧急情况时,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不      情况时,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不受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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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上述规定限制。                          规定限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删除本条,以下按序更改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新增本条,以下按序更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或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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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天
                                            将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
                                            题、报告等文字材料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
                                            时会议则以书面、电话、传真等方式提前三
                                            天通知全体监事。当发生特殊或紧急情况时,
                                            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
                                            达、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
                                                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
                                            达、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就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临时会议做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告。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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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进行编制。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在证券          第一百七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在符合
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上公告。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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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                                     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义时,以在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以上为此次《公司章程》拟修订的内容。
             本次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经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将授权董事会指定相关人员办理本次《公司章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备查文件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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