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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联集团: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05-07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2ZY意字第201号

致: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虹岭二路 38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
开。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通过视频
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1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虹岭二路 386 号
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徐咸大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0,638,6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4376%,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9,480,0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284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58,63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5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046,0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015%。

    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政府管控措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无法到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
会,本所见证律师亦通过前述视频方式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 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10,185,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97%;反对 45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10,255,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68%;反对 38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10,185,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97%;反对 45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10,185,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97%;反对 45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0,185,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97%;反对 45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593,2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108%;反对 4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0,255,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68%;反对 38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63,2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108%;反对 38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0,185,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97%;反对 45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0,185,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97%;反对 45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92,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1857%;反对 45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593,2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108%;反对 4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09,580,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424%;反对 1,057,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76%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09,580,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424%;反对 1,057,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76%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十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09,580,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424%;反对 1,057,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76%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09,580,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424%;反对 1,057,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76%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10,255,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68%;反对 38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解冰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刘雯




                                                          ______________
                                                                邓小胜



本所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 969 号 1301 室,邮编:200011



                                                          2022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