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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鞍重股份:鞍重股份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1-01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145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1 年 12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鞍山市鞍千路294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2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56,341,6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764%。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 1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309,8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30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21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03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1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 1,03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0.4464%。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 小投资者 21 人,代表 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1,03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4%。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收购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259,8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8%;反对 81,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2%;弃
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0,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721%;反对 81,8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姓名:于洋、于少帅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