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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鞍重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0-01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161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
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何凯、李佳黎、
周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如下: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何凯、李佳黎、周继伟:
     2021年8月5日,你公司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
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交易对手方承诺在2021年8月10日以前协调
标的公司取得江西鼎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矿业”)更新后的《采矿
许可证》。经查,鼎兴矿业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取得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
你公司未及时就该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情况迟至2021年12月7日方在《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中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信
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凯、总裁李佳黎以及董
事会秘书周继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何凯、
李佳黎、周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
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
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