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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控:关于“16国盛金”不调整票面利率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20-11-18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0-066
债券代码:112485           债券简称:16 国盛金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国盛金”不调整票面利率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 元/张(不含利息),回售投资者享有回售部分债券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期间的利息。
    2、回售申报期:2020 年 11 月 19 日至 11 月 24 日(限交易日)。
    3、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0 年 12 月 1 日。
    4、本次回售申报可以撤销,回售撤销申报期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至 11 月
24 日(限交易日)。
    5、公司对本次债券回售无转售安排。
    6、公司不上调本债券票面利率。


    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 国盛金;债
券代码:112485)附第 4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详见 2019 年 10 月 18 日、12 月 24 日召开的“16 国盛金”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及 2019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中有关修改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回售登记期条款的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6 月 9 日发布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业务指南》,调整票面利率条款
与回售业务相关的,发行人应于回售申报起始日前至少披露三次票面利率调整相
关公告。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票面利率调整安排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资金市场环境,公司不上调本债券票面利率,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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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存续期第 4 年后的票面利率维持 5.50%。
    二、本次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一)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所持有的本债券。
    (二)回售价格
    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 1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 元。
    回售投资者享有回售部分债券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期间
利息,其中每 10 张债券利息为人民币 55.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含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每 10 张债券利息为 44.0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投资者实际收到的每 10 张债券利息为 55.00 元。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申报期:2020 年 11 月 19 日至 11 月 24 日(限交易日)。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本次回售申报可以撤销,债券持有人应在已回售申报额度内申请撤销。如
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
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放弃本
次回售权。
    2、公司对本次债券回售无转售安排。
    3、付款方式
    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回售申报结果对
回售的债券支付本金及利息。该等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即 2020 年 12 月 1 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
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
    本债券在回售申报期继续交易,其中经回售申报确认的部分将被冻结交易。
    (五)回售部分债券利息所得税
    1、个人投资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相关个人(包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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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
税函[2003]612 号),相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
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相关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债券利息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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