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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泉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终止的公告2022-01-06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1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
                         股份转让终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培锋分别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
 动人王维华、刘长杰签署了《〈王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刘长杰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决定对 2021 年 11 月 29 日王
 维华与许培锋签署的《王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刘长杰与许培锋签署的《刘长杰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予以终止。本次终止由各方协商确定,并确认各
 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
     2、本次股份转让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将不再因原股份转让事项发生变动。
 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许培锋
 先生。
     一、股份转让终止事项概述
     2021 年 11 月 29 日,许培锋与王维华签署了《王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
 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一)》”),
 许培锋以人民币 226,671,880.50 元的价格(即每股 4.5 元)受让王维华持有的龙
 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50,371,529 股,约占龙泉股份总股本的 8.89%;同日,
 许培锋与刘长杰签署了《刘长杰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许培锋以人民币
105,904,525.50 元的价格(即每股 4.5 元)受让刘长杰持有的龙泉股份无限售流
通股股份 23,534,339 股,约占龙泉股份总股本的 4.1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暨控股股东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及同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
股份转让协议拟转让的股份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过户登记手续。
    经协商,许培锋先生、王维华女士、刘长杰先生决定终止上述《股份转让协
议(一)》《股份转让协议(二)》,并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分别签订了《〈王
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
议》《〈刘长杰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之终止协议》。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1、《〈王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王维华
    乙方(受让方): 许培锋
    2021 年 11 月,甲乙双方签署了《王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同意不再履行并终
止《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如涉及的争议解决、违约责任、保密等事项的,按
照《股份转让协议》的条款适用。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均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供
提交深交所及披露使用(交由上市公司保管),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刘长杰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刘长杰
    乙方(受让方): 许培锋
    2021 年 11 月,甲乙双方签署了《刘长杰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同意不再履行并终
止《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如涉及的争议解决、违约责任、保密等事项的,按
照《股份转让协议》的条款适用。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均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供
提交深交所及披露使用(交由上市公司保管),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股份转让终止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将不再因原股份转让事项发生变动。公
司控股股东仍为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许培锋先
生。
    本次股份转让终止事项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目前的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刘长杰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之终止协议》;
    2、《〈王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