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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江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7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收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材料后,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
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对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选举林培锋为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1、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
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3、根据候选人的个人材料,我们认为候选人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同意将
选举执行董事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期将于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届满,鉴于其已连续 15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重新聘任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审计机构连续服务年限的相关要求。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和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公司年
度财务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在表决通过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朱征夫                      曲久辉                     黄显荣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