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217 号 致: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 站公开发布了《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表 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 联系人、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 明了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第二工业区兴业皮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并由贵公司董事长吴华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查验,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128,284,30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5%;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 出席、列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20,00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 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综上,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推举了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3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单独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4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暨关联方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6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经查验,在审议上述第 9 项议案时,关联股东石河子万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和石河子恒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该议 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上述第 10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除第 9 项议案和第 10 项议案外, 其余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郭 昕 杨惠然 2021 年 5 月 10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