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诚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002675 证券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5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
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根据财政部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根据财政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关于发行方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
起实施。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
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