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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钢琴: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03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经过讨论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了第三届董事会成员,选举李建宁先生、肖巍先生、黄贤兴

先生、麦燕玉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骞先生、聂铁

良先生、周延风女士、王怀坚先生、刘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李建宁先生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资质。经了解李建宁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我

们认为:李建宁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战略思维、专业知识、业

务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董事长的职责要求,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

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选举董事长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李建宁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

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肖巍先生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质。经了解肖巍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我

们认为:肖巍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相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

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职责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

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选举副董事长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肖巍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

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3.1 关于聘任肖巍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了解肖巍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

肖巍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相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素

养,能够胜任公司总经理的职责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公司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肖巍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

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2 关于聘任麦燕玉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了解麦燕玉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

麦燕玉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聘任公司副总

经理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麦燕玉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

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3 关于聘任黄志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了解黄志勇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

黄志勇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聘任公司副总

经理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志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

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4 关于聘任麦燕玉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了解麦燕玉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

麦燕玉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程序规范,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麦燕玉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

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5 关于聘任谭婵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了解谭婵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

谭婵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谭婵女士已获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职要求。

公司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谭婵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

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经了解黄伟娜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

黄伟娜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并具备与其所聘岗位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其未曾受

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伟娜女士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三年,

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             —————

                            陈 骞                 聂铁良




             —————             —————          —————

               周延风                  王怀坚              刘 涛




                                                    2018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