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 14 楼 电话:020-85608818 传真:020-38988393 邮编:510620 2021 年 5 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郑海珠律师、廖立敏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州珠江 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州珠江钢琴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法律意见书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而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刊登 了《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与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投票规 则、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议 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说明;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等相关信息。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 14:30 在公司确定的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建宁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明确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1)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 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所代表股份合计 【917,716,8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562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917,715,401】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67.5625】%。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拥有公司股票并且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同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代理人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 络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3,5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33】%。其中现场 出席【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2,0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32】%; 通过网络投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0.000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所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 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李建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 选举肖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 选举黄贤兴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陈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 选举聂铁良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 选举周延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4 选举刘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1 选举唐和平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02 选举林建青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 1、2 项议案采用非累积 法律意见书 投票制的方式进行;第 3、4、5 项议案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其中第 1 项议 案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 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合并统计,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715,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1,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4】%;反 对【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6】%;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715,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1,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4】%;反 对【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6】%;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李建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715,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4】%。 李建宁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肖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715,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4】%。 肖巍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选举黄贤兴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719,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6,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2052】%。 黄贤兴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4.01、选举陈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719,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6,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2052】%。 陈骞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聂铁良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715,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4】%。 聂铁良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选举周延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715,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4】%。 周延风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4、选举刘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715,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4】%。 刘涛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情况如下: 5.01、选举唐和平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715,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4】%。 唐和平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02、选举林建青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7,715,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1,40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4】%。 林建青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郑海珠 负责人:黄向光 廖立敏 中国 广州 202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