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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洲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1-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7G20150024-4 号

致: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112号(龙洲大厦)十楼
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

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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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112号(龙洲大厦)十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
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0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
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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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人,
代表 240,729,385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06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 人,代表
240,683,085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981%;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 46,3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二)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下同)共8人,代表23,197,418股公司股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49%。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之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
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本次
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2019年12月2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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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683,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8%;
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151,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04%;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9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全部事项进行了表决,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根据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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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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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赵珞




                                                  承办律师:

                                                                    张翠平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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