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余泽之律师、林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 规”)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 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781010/FZJJ/ym/cm/D10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 方式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 15:00 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及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 时间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 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共计 8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8,263,5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26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1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801,13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6940%。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1781010/FZJJ/ym/cm/D10 2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关联股东回避未参与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2,762,50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 弃权 0 股; 回避 0 股。 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 同意 87,854,5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7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428%; 弃权 0 股; 回避 114,907,972 股。 (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 同意 87,609,0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87%; 反对 547,7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213%; 弃权 0 股; 回避 114,907,972 股。 1781010/FZJJ/ym/cm/D10 3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 87,609,0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87%; 反对 547,7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213%; 弃权 0 股; 回避 114,907,972 股。 (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 同意 87,854,5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7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28%; 弃权 0 股; 回避 114,907,972 股。 (5)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 同意 87,854,5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7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28%; 弃权 0 股; 回避 114,907,972 股。 (6) 限售期 表决情况: 同意 87,854,5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7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28%; 弃权 0 股; 回避 114,907,972 股。 (7) 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表决情况: 同意 87,854,5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7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28%; 弃权 0 股; 回避 114,907,972 股。 (8)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1781010/FZJJ/ym/cm/D10 4 表决情况: 同意 87,854,5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7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28%; 弃权 0 股; 回避 114,907,972 股。 (9) 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 同意 87,854,5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7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28%; 弃权 0 股; 回避 114,907,972 股。 (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 同意 87,854,5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7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28%; 弃权 0 股; 回避 114,907,972 股。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854,5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8%; 弃权 0 股; 回避 114,907,972 股。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854,5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8%; 弃权 0 股; 回避 114,907,972 股。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2,762,50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 弃权 0 股; 回避 0 股。 1781010/FZJJ/ym/cm/D10 5 6. 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2,762,50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 弃权 0 股; 回避 0 股。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854,5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8%; 弃权 0 股; 回避 114,907,972 股。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854,5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8%; 弃权 0 股; 回避 114,907,972 股。 9.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2,762,50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 弃权 0 股; 回避 0 股。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2,762,50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 弃权 0 股; 回避 0 股。 1781010/FZJJ/ym/cm/D10 6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2,762,50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 弃权 0 股; 回避 0 股。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 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609,033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87%;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8%; 弃权 245,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5%; 回避 114,907,972 股。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2,762,50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 反对 302,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 弃权 0 股; 回避 0 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1781010/FZJJ/ym/cm/D10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 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 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余泽之 律师 林 涛 律师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1781010/FZJJ/ym/cm/D10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