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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利达: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9-30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0-062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
10 民初 110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起诉戴明西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获浙江省台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 2020 年 4 月 9 日收到完成资产保全的
通知。详见公司 2020 年 4 月 1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戴明西
    案外人:浙江三进科技有限公司
    (二)判决情况
    台州市中院认为:
    1、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前后签订的两份《增资协议》及一份《增资
协议的补充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在两份《增资协议》签订后,均
按协议的内容履行其出资的义务,并取得持有三进科技 60%的股权。本案
被告在两份《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中承诺,三进科技于
2019 年度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如三进科技在利润承诺期间内实际实现的当年净利润小于该年度承诺净
利润,则被告应对该年度承诺净利润与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
对原告进行业绩补偿。补偿原则:年度应补偿金额=(该年度承诺净利润-
该年度净利润实现数)*原告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同时被告确认并同意,
其放弃且不得以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之董事会及经营管理不再受原股东
控制或类似理由作为其无法完成本协议所约定之业绩承诺的抗辩。依据三
进科技出具的 2019 年度财务报表与三进科技依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
定履行正常年度审计所作出的天职业字(2020)11348 号《浙江三进科技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的内容来看,两份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三进
科技 2019 年度实现税后净利润-92,715,487.72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685,081.83 元后的净利润为-92,030,405.89 元。故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
主张被告支付其三进科技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 91,218,243.53 元及自起
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被告称原告在三进科技履行经营期间,剥夺了被告戴明西的经营
权的问题,本院认为,从被告提供的三进科技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看,
被告戴明西担任三进科技的法定代表人一直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止,而原
告所主张被告支付的系三进科技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且被告也曾做出
不得以“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之董事会及经营管理不再受原股东控制或类
似理由作为其无法完成本协议所约定之业绩承诺的抗辩”的承诺,即被告
在协议签订之时也应当对协议内容有过充分的评估,在此其仍签订涉案协
议,现其又以其对公司经营管理失去掌控作为抗辩协议无法完成的理由,
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的这一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
支持。
    3、被告称原告未按约支付流动资金,致使三进科技 2019 年度的净利
润不能实现,原告存在违约,故不能支持原告主张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
被告不能提供原告除按《增资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外,还需要提供额外
的流动资金的依据,且上述的《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中
均没有约定原告需提供额外的流动资金。故被告这一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4、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原、被告因股权转让协议所
确认的 15%股权所对应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系原告自愿减少诉讼请求,
本院予以准许。
    5、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因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所支付给中华
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担保的保费 68,413.68 元,因上述《增资协议》及
《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中均未对此进行约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
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不合理部分,本
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
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戴明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
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三进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补偿
款人民币 91,218,243.53 元及逾期利息(自 2020 年 3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497,89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02,891 元,由
被告戴明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虽然已就戴
明西的财产申请了财产保全,但由于保全的货币资金较少,涉及较多股权
资产,具体资产价值无法准确确定,且具体何时执行落地无法准确判断,
判决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10 民初 110 号]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