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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15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9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远大智能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公司披
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
工作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
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
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
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畅通。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
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公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股票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备忘录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报告及财
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及其修正》的相关规定编制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和净资产等。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息有: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应披露的交易: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2、关联交易:
    (1) 上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及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回购公司股份;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股权激励;
   10、破产。
   (八)公司发生下列情况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
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
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事宜。
    (十一)上市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
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
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应当单独摘出报送
深交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
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
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十四)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证券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披露的
其他事项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
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
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
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
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
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二十七条第(六)、(七)、(八)款所
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款的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审批与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管理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报送文件的编制、审核程序: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
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
式在第一时间将临时报告实时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
记确认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第五十二条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
告:
    (一)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或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公司或深交所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深交所网站等途径及时披露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具体停复牌时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检查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
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公司在确认临时报告已经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后,应当将有关公告在公司网站上登载。
    公司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传播公告信息,但以其他方式传播公告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第三节 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流程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也是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人,负有向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
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六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交所
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
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
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与流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应当在签署
前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
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在发生涉及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
信息。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对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各部门、下属公司与本制度规定相关的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重大信息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但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
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信息的传递、审
核文件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
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
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做好重要新产品研发的信息保密工作,应当分阶段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
    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发的完整环节及预计周
期、目前所处的环节及尚需完成的环节,后续研发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及预计投产
时间,新产品上市前所需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关部门批文的情况,对公
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情况。
    公司应当同时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发失败的
风险、新产品无法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关部门批文的风险、新产品市场
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等。
    第七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
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
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
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