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远大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15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9-007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相关修订内容如下 :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资本;                           (一) 减少公司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需;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股份的活动。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1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       第三十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八)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
         关信息,包括:                          的其他权利。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下列
资料: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
         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或者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住所或者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席。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          此条款删除
的,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证券发行;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股权激励;
    (四) 股份回购;
    (五)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的担保);
    (六)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八)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
          估计变更;
    (九)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 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公司股份;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六) 公司发行债券;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六) 股权激励计划;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七) 公司发行债券;


                                         3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此条款删除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
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证券发行;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股权激励;
      (四) 股份回购;
      (五)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的担保);
      (六)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八)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
            估计变更;
      (九)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 投资总额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
            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
            资;
     (十一)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 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                                            …


                                          4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十七)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其中,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 是:
          核心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公司重大经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二)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况,审核公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管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
          理层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            易;
          性;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
    (三) 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工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程序和效果进行评价;
    (四)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并监督其工作;采取合适措施监
          督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审查外部
          审计师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师
          对于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最终
          责任;
    (五) 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
          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并制定
          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七) 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
          和监事会报告;
    (八) 及时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或工作人
          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5
    (九)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
         司的关联交易标准进行界定;
    (十) 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及时审查和批准关
         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十一) 对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审批的
         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备案;
    (十二) 对 公 司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查,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报监
         事会;
    (十三) 审核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
         披露事项;
    (十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注:涉及整条款删除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订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授权
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后续工商登记变更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5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