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15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9-007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相关修订内容如下 :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资本; (一) 减少公司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需;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股份的活动。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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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 第三十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八)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
关信息,包括: 的其他权利。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下列
资料: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
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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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或者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住所或者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席。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 此条款删除
的,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证券发行;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股权激励;
(四) 股份回购;
(五)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的担保);
(六)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八)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
估计变更;
(九)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 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公司股份;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六) 公司发行债券;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六) 股权激励计划;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七) 公司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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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此条款删除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
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证券发行;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股权激励;
(四) 股份回购;
(五)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的担保);
(六)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八)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
估计变更;
(九)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 投资总额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
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
资;
(十一)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 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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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十七)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其中,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 是:
核心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公司重大经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二)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况,审核公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管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
理层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 易;
性;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
(三) 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工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程序和效果进行评价;
(四)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并监督其工作;采取合适措施监
督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审查外部
审计师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师
对于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最终
责任;
(五) 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
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并制定
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七) 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
和监事会报告;
(八) 及时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或工作人
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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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
司的关联交易标准进行界定;
(十) 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及时审查和批准关
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十一) 对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审批的
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备案;
(十二) 对 公 司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查,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报监
事会;
(十三) 审核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
披露事项;
(十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注:涉及整条款删除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订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授权
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后续工商登记变更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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