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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智能: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6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
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
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
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
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驶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防范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应该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注重投资效益;

   (四)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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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
原材料。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的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四)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
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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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及监管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的筹集、使用管
理、项目实施等具体事宜。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
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
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
目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
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
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总
经理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按照《规范运作》、《上市规则》、《交
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对外披露事宜,公司
参与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
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
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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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
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
对措施。

    第二十条 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
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时,内幕
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或
利用知悉的未公开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
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到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
为。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
全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
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办理。当本制
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
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准,并相应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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