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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智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26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
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1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
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2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
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优先股没有表
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有限合伙企业的
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视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合伙企业印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

    第二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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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6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


                                   7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票上市规则》第6.1.8条、6.1.10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8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
过;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
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
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
独或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
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四)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在提名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的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9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
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10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该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通过之日。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的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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