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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成药业:公司章程(2019年4月)2019-04-30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八年一月修订


(2011 年 3 月审议通过 2011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 2012 年 1 月第二次修订 2012 年 8 月
实施 2012 年 9 月第三次修订 2012 年 10 月第四次修订 2013 年 5 月第五次修订 2013
年 11 月第六次修订 2013 年 12 月第七次修订 2014 年 4 月第八次修订 2014 年 5 月第
九次修订 2015 年 1 月第十次修订 2015 年 5 月第十一次修订 2016 年 6 月第十二次修
订 2016 年 11 月第十三次修订 2017 年 1 月第十四次修订 2018 年 1 月第十五次修订
2019 年 4 月第十六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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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三节 独立董事................................................................................................. 30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3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九章 通知.............................................................................................................. 44
    第一节 通知....................................................................................................... 44
    第二节 公告.......................................................................................................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8
第十二章 附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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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海南省商务厅《关于
海南双成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琼商务更字

[2010]249 号)批准,由海南双成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72122491XG。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2 年 8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ainan Shuangcheng Pharmaceutical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 16 号

            邮政编码:5703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5,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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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人之美、成己之愿。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注射剂、胶囊剂、片剂、颗粒

剂、原料药的 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专 营除外)、普通机械设

备的生产销售;药品研发项目的咨询和转让;自有房屋租赁; 转让、出租自有

专利、非专利技术及商标(凡需行政许可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海南双成药业有限公司(“双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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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公司,发起人为原双成有限的全体股东,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将其各自持有

的双成有限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 141,580,506.63 元按

1:0.6357 的比例折为公司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

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为:
序号                 发起人                  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海南双成投资有限公司                    41,338,236            45.93

2.     HSP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19,234,216            21.37

3.     Ming Xiang Capital I, Ltd.               8,320,126             9.24

4.     SEAVI Advent Equity Pte. Ltd.            4,500,284             5.00

5.     湖南中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60,000             3.40

6.     深圳市南海成长创科投资合伙企业
                                                2,250,000             2.50
       (有限合伙)
7.     长沙先导硅谷天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43,000             2.27

8.     海口润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550,239             1.72

9.     武汉硅谷天堂阳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97,000             1.33

10.    鞍山文成工艺品有限公司                   963,363               1.07

11.    Best Deed Investments Limited            900,057               1.00

12.    海口通合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686,535               0.76

13.    Ming Xiang Capital II, Ltd.              680,443               0.76

14.    海南昊双源贸易有限公司                   623,418               0.69

15.    林定和                                   518,400               0.58

16.    海口宝昌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14,901               0.57

17.    Easyworth Investments Limited            450,028               0.50

18.    北京锦绣财略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
                                                450,000               0.50
       伙)
19.    海口鑫融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0,950               0.41

20.    鞍山明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32,536             0.26

21.    海口碧成贸易有限公司                     116,268               0.13

                       合计                    90,00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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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05,000,000 元 , 股 份 总 数 为

405,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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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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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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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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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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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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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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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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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东大会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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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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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如半数以上董事仍无法推举出主持人,则由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

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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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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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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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会议纪录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股东大会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执行。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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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案提名

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

得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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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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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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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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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

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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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有权在遵守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和勤勉等义务的前提下,

依据合理的商业判断原则进行决策。因此给公司带来商业风险或损失的,如董事

可以证明在决策过程中已尽到足够的谨慎与勤勉,则可以作为免除董事向公司、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

    本条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

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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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公司章程、公司决策权限制度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决策

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低于 3000 万元;

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

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低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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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无需

股东大会审议),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

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其他任何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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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得再进行授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

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

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公

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副董事长亦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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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前 1 日通知或送达。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事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

限可以不受上款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还应当经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

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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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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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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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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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

书的任职资格为:


                                   33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

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股东关系,接待股东来访,回答股东咨询,向股东提供公

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

定的责任;

                                  34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

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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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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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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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

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前 1

日通知或送达。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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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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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
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依据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实施中
期利润分配,分配条件、方式与程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三)现金股利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4、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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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
利水平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5、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原则及程序,在董事会议案中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四)股票股利的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
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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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
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应在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派发。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必须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并且追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如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
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
众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投资者电话咨询、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
听取有关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
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
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
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提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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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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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以电话方式发出;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

告、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送的,传真发送单记录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话发出的,以通话记录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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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和网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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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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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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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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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经海南商务厅批准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原《海南双

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动废止。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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