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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顾地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04-02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7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
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119)。
    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下午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永青先生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0号)。现将与其相关的主
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任永青与越野一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野一族投资公
司)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顾 地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任永青通过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顾地科技
95,991,420股,占总股本27.78%(本报告中总股本均以2016年12月31日的时点计算,
2017年后利润分配方案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总股本有所增加),同时任永青为越
野一族投资公司购买顾地科技股票提供融资安排(提供借款共计2亿元),依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和第三款
的规定,任永青与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
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2016年9月20日,任永青通过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顾地科技95,991,420股,
占总股本27.78%。越野一族投资公司证券账户累计买入8,107,391股顾地科技股票,
截至当日收盘时,上述双方合计持有顾地科技104,098,811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30.1%,且继续购买顾地科技股票。截至2016年10月24日,双方合计持有顾地科技
113,001,043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2.7%,任永青和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未依法向上
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二、任永青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向顾地科技31位股权激励员工提供借款
并分享股票收益的事实
     2016年11月23日,顾地科技披露《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给予越野一族体育赛事公司31位员工2,764.8万股(占总股本8%)的股票激励,授
予 价 格 为 17.31 元 每 股 。 参 与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越 野 体 育 赛 事 公 司 员 工 除 了
XUHAIYAN(澳大利亚籍)外,其他人均于2016年1月17日至24日期间在中信证券
合肥濉溪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
     2017年1月,任永青为上述31位员工提供资金认购激励股票,并与31位员工签署
借款协议,由辛华担保,约定股票解禁后按出资方要求在二级市场卖出、出资方要
分享50%的股票收益。2017年1月23日,任永青通过贾晓云、张晓伟和刘江银行账户
按照上述员工各自认购金额将资金转入31名股权激励对象账户。随后,上述员工自
行将这些资金作为股票认购款转入顾地科技账户。任永青未将上述向31名受激励员
工提供借款并分享股票收益的情况报告上市公司。
     我会认为,任永青和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截至2016年10月24日,
双方合计持有顾地科技113,001,043股,占总股本32.7%,即在该日某时点,双方合
计持股达到32%时,继续买入顾地科技,未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涉嫌违反证券
法第八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5〕51号)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辛
华系越野一族投资公司董事长,直接决策并组织实施向任永青借款及买入顾地科技
事项,属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任永青作为顾地科技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31位员工认购激励股份提供借款
并分享股票收益,借款对应股份数额达到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8%,该事实与上市公
司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规定,任永青应将上
述借款及分享收益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任永青作为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
一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对任永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30万元罚款;对越野一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辛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任永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任永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
元罚款。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