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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2022-01-04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22 层 (200051)
                                                                                 Add: 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观韬中茂                                                                地址:上海市遵义南路 88 号协泰中心 9 层(200336)
                       (上海)律师事务所                                                  Add: 9F, Shartex Plaza, No.88 Zunyi South Rd, Shanghai, PRC
                         G UA NT AO    L AW    F IR M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关于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30日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合肥 悉尼 多伦多
BeijingShanghaiGuangzhouShenzhenHong KongTianjinHangzhouSuzhouChengduXiamenDalianJinanXi’anWuhanNanjingFuzhouZhengzhouHaikouHefeiSydneyToronto
致:万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接受万洋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洋集团”)的委托,作为委托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
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申明如下:



    一、本所系按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已公布且生效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本
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有关法律和
行政法规为依据。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技术、评估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技术、评估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已经得到万洋集团如下保证:

    1)万洋集团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数据资料或其它
披露信息(包括口头说明),且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万洋集团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数据资料或其它披露信息(包括口头说


                                     1
明),若为复印件或扫描件,则均与其原件一致;

   3)万洋集团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中的签署主体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
提供文件中所有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由相关具有有效
授权的授权代表所签署;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或偏差;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相关方出具的意见、说明或其他有关文件。




                                  2
                                                        目 录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14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14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6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8
第八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9
第九节   结论性意见................................................................................................................ 19




                                                               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所出具的《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顾地科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目标公司、
                       指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顾地科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
                       指   万洋集团有限公司
洋集团

山西盛农               指   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万洋集团拟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165,888,000 股 A
                       指
交易                        股股份
                            万洋集团与上市公司签署的《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股份认购协议》       指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准则第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 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正)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万洋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             温州市黎明西路 20 号

法定代表人         苏孝忠

注册资本           9,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06628606912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07 年 5 月 28 日

                   实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隧道和桥梁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凭资质证书经营);土石方工程、建
经营范围           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体育场地设施、建筑幕墙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专业承包(凭资质
                   证书经营);建材销售;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

营业期限           2007 年 5 月 28 日-2027 年 5 月 28 日

通讯地址           温州市黎明西路 20 号

                   电话:0577-89860558
通讯方式
                   传真:0577-89860558
股权结构           苏孝锋持股 90%、苏孝忠持股 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股权关系

结构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万洋集团的控股股东为
苏孝锋,实际控制人为苏孝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万洋集团的股权控制
关系如下图所示:



                                          5
(一)苏孝锋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
日,万洋集团的控股股东为苏孝锋,其基本情况如下:

                                                                            境外永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国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居留权
                                       330302197910    浙江省泰顺县黄桥乡
苏孝锋    男    1979 年 10 月   中国                                           无
                                          ******           黄桥村黄山

(二)苏孝忠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万洋集团其他股东为苏
孝忠,其基本情况如下:

                                                                            境外永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国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居留权
                                       330329198204    浙江省泰顺县黄桥乡
苏孝忠    男    1982 年 4 月    中国                                           无
                                          ******           黄桥村黄山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

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万洋集
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直接持股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万元)       比例
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000         100%          房屋建设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
                                           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万洋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苏孝锋所控制的核心企业
和核心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直接持股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万元)     比例
万洋集团有限公司                       9,000          90%         房屋建筑工程
温州万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0          100%          资产管理
万洋众创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90%      工业园区投资与开发
温州新华府能源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5,000          90%      房产、矿业项目投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

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的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信用中国”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万洋集团最近五年内未
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
日,万洋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曾用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他
 号               名                                                           地区居留权
                       执行董事、    330329198204**
  1    苏孝忠      -                                   中国   浙江省温州市          -
                         总经理           ****
                                     330302197910**
  2    苏孝锋      -       监事                        中国   浙江省温州市          -
                                          ****
                                     321284198512**
  3    宋素琴      -    副总经理                       中国     上海市              -
                                          ****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

                                          7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
日,万洋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综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
市公司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权益变动报告书》
已按《准则第 15 号》就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依法披露。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
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
万洋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并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利用自身行业
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助力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从而达到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
况,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
良好回报的目标。此外,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万洋集团整体业务多元化布
局,优化集团业务结构,增强发展动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权益变动后的 12 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上
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持续
                                   8
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提议对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作出适当调整的可能。

    未来如果有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作出适当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
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

时间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21 年 12 月 29 日,万洋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权益变动
相关的具体事项。

    2、2021 年 12 月 29 日,万洋集团与上市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3、2021 年 12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和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顾地科技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 165,888,000 股 A 股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
准)。同时山西盛农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放弃
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 70,447,104 股股份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万洋
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3.08%,享有表决权的占上市公司全部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份比例为 25.58%。

                                     9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及比例变化如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项目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变动比例
万洋集团               0           0%         165,888,000        23.08%      23.08%
其他股东      552,960,000        100%         552,960,000        76.92%      -23.08%
  合计        552,960,000        100%         718,848,000         100%               -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变化如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项目      享有表决权数     享有表决权   享有表决权数       享有表决权
                                                                          变动比例
             量(股)           比例       量(股)             比例
万洋集团               0            0%        165,888,000        25.58%      25.58%
其他股东     552,960,000          100%        482,512,896        74.42%      -25.58%
 合计        552,960,000         100%         648,400,896         100%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二、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万洋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3.08%,享有表决权
的占上市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份比例达到 25.58%。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动,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万洋集团,
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苏孝锋。

三、本次权益变动及表决权安排相关协议或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认购协议》

    1、协议签订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万洋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1 年 12 月 29 日
    2、认购股份数量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165,888,000 股,其中乙方认购 165,888,000

                                         10
股;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至发
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乙方认购的数量将进行
相应调整。
    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另有规定,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
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减的,则乙方所认购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相应调减。
    3、认购方式、认购价格、限售期及支付方式
    (1)认购方式:本次发行通过向乙方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全部以现金
方式认购。
    (2)认购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2021 年 12 月 30 日)。本次发行价格为 2.8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的 80%;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限售期: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得转让。
    (4)支付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本次非
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乙方按照甲方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约定,将全部认购价款一次性转账划入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在本次发行验资完毕后,上述全
部认购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生效条件
    (1)《股份认购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
成立,并以下述条件全部具备为生效前提:
    ①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②甲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条前款约定之条件有任何一项未成就的,《股份认购协议》不生效。
    5、《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

                                    11
    《股份认购协议》有下列任一情形时自动终止:
    (1)本次交易得以完成;
    (2)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核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股
份认购协议》仍未履行完毕的,《股份认购协议》终止。
(二)《关于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承诺函》

    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5,414,292 股,占上市
公司股份总数的 28.11%。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承诺方,承诺放弃部分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承诺方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的 70,447,104 股上市
公司股份(占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80%,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简称“表决权放弃”),承诺方保留持有 84,967,188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
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2%)对应的表决权(简称“保留股份”)。
    2、承诺方同意,在放弃期限内,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标的公
司股东大会;(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
的事项行使表决权;(4)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
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3、在放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
弃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
此时,本承诺函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已自动全部放
弃。
    4、本承诺函自万洋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本次定向增发认购,并成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之日起生效。

(三)《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5,414,292 股,占上市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8.11%,现无条件、不可撤销并无偿地作出如
                                    12
下承诺:
    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会以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
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
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若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万洋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本次定向增发认购,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之日起生效。


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是否需要

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本次股
票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
取得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
将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时,若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亦
无其他附加特殊条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权益变
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认购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
议及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相关方在万洋集团中拥有
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13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本次权益变动中,万洋集团以现金认购顾地科技非
公开发行的 165,888,000 股股份,具体支付的资金总额将以顾地科技非公开发行
的实际股份数量和价格确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
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价的支付方式

    在顾地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顾地科技聘
请的主承销商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向认购
方发出认购股款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按照缴款通知的要求以现
金方式一次性将股份认购价款支付至主承销商为顾地科技本次发行开立的专门
银行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权益变动后的 12 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未来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为了进一步增强上市
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提议对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适当调整的可能。
                                   14
    未来如果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
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
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

组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
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
计划。

    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
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选举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15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调整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
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
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
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因本
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法
人治理结构,增强自身的独立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公
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16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万洋集团和苏孝锋出具了《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本公司(或本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独
立行使职权”。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
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万洋集团和苏孝锋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或本人)及本公司(或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
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二、在本公司(或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依法
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
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同
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三、按照本公司(或本人)及本公司(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整体发展战
略以及自身情况,如今后本公司(或本人)及本公司(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具有与上市公司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或本人)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
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采取可行的方法消除同业竞争。
    四、若本公司(或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造成实
际损失的,由本公司(或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17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减少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万洋集团和苏孝锋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本公司(或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
市公司及其控制、参股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
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
行,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二、本公司(或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
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
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
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
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

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18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

者安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情况,在本次权益变动事
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万洋集团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管理层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

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情况,自本次权益变动事
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的资格,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19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权益变动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应该披露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了披露,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和《准则第 15 号》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20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

           韩丽梅                                 蒋则谢

                                        经办律师:_________

                                                  薛龙




                                                2021 年 12 月 30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