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制度(2021年12月)2021-12-28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建立科
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明确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百洋
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应当向董事会履行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义务,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检查。
第三条 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应定期向董事、监事
报送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四条 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根据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要求,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五条 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
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出报告,必
须保证向董事会报告事项的真实性。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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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
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
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
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
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
大差异的;
(三)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五)重大合同执行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
议的事项;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项。
第六条 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应在审议公司年度报
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就上一年度的公司经营情况提交《总经理工作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传送上述书面报告。
第七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
应就公司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向董事
长报告工作,报告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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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总
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
题。
第九条 董事会认为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执行的事
项违反公司董事会决议,或执行的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后
果,有权要求其暂停执行该事项,或对该事项进行重新评估再
决定执行,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的意
见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出现未按该制度规定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事项时,公司视情况进行责令改正、深刻检
讨、通报批评等处罚,同时可附带扣除绩效工资等经济处罚;
情节非常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罢免、
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诉讼等处理。
第十一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
责人员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综合判定后进行处
罚。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
理的,公司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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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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