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博实股份 股票代码: 0026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 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 通讯地址: 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股份变动性质: 共同实际控制人变更《一致行动协议》,共同 控制人减少 签署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 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哈尔滨 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 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 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持股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2 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本报告书 指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博实股份 指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刘美霞、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 2020 年 8 月 3 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 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签订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蔡志宏、刘美霞、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退出一致行动人,邓喜 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继续保持对公司的共同 控制关系。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相关 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姓别 国籍 通讯地址 永久境外居留权 邓喜军 男 中国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无 张玉春 男 中国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无 王永洁 女 中国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无 王春钢 男 中国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无 蔡志宏 男 中国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无 刘美霞 女 中国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无 王昊成 男 中国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无 贾冬梅 女 中国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无 邓明承 男 中国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无 成志锋 女 中国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及变更情况 2010 年 8 月 19 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六人签 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 2016 年 8 月 22 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六人签 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谭建勋、李振忠退出一致行动人,由邓喜军、 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 2017 年 6 月 20 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刘美霞、王昊 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十人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一致行 动人增加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六人,即邓喜军、张玉 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十人保持 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 2020 年 8 月 3 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刘美霞、王昊 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十人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蔡志宏、 4 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退出一致行动人,由邓喜军、张玉春、王 永洁、王春钢四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一致行动协议》的其 他内容不作变更。 上述十人家庭成员关系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成员间的关系 邓喜军 贾冬梅配偶、邓明承之父 张玉春 刘美霞配偶 王永洁 蔡志宏之母 王春钢 成志锋配偶、王昊成之父 蔡志宏 王永洁之子 刘美霞 张玉春配偶 王昊成 王春钢之子 贾冬梅 邓喜军配偶 邓明承 邓喜军之子 成志锋 王春钢配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合计持有哈尔滨 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7.40%的股权。 邓 张 王 其 春 他 喜 玉 股 军 春 钢 东 9.40% 52.60% 21.00% 17.00% 哈尔滨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博实股份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张玉春、王春钢合计持有哈尔 滨工大博实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0.25%的股权,其中张玉春、王春钢合计持有哈 尔滨工大博实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25%的股权。 5 博 张 王 其 实 玉 春 他 股 股 份 春 钢 东 59.75% 30.00% 9.25% 1.00% 哈尔滨工大博实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7800 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永洁、蔡志宏合计持有北京智达方通科 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王 蔡 永 志 洁 宏 91.00% 9.00% 北京智达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000 万元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原因 本次六位关联自然人退出一致行动人的主要原因: 1、以不影响对公司的共同控制稳定,不影响公司治理、日常经营为前提 本次六位关联自然人退出一致行动人,是以不影响对公司的共同控制稳定,不影 响公司治理、日常经营为前提,进行协商、决策、通过的,详见本公告相关分析。 2、实质重于形式,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 6 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六位自然人,分别作为邓喜 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直系家庭成员,尽管通过原《一致行动协议》成为公司 一致行动人,但事实上不在公司任职、不能保证有足够时间、精力参与公司治理。此 次退出后,不会实质上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有助于一致行动人能够保持快 速有效的沟通,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能够提高决策效率。 3、有利于提高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效率 在日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中,提及公司一致行动、实际控制人,必须进行必要解 释说明,拖沓、拗口、效率低,不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规范的治理结构。本次六位自 然人退出一致行动人后,将有利于提高与投资者的沟通效率,言简意赅。 4、在商业活动中,符合商业惯例,便于有效对接 在大型智能成套装备领域,公司通常需要通过投标,获取订单。在这些商业活动 中,会有客户要求提供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本次六位自然人退出一致行动人后,将 有利于提高商业对接效率、符合商业惯例,清晰、一目了然。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资本市 场的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届时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为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六位自然人 退出《一致行动协议》,暨共同控制人减少,不涉及股权交易。 一致行动协议的形成及变更: 2010年8月19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签订《一 致行动协议》,保持对公司共同控制关系。 2016年8月22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签订《关 7 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谭建勋、李振忠退出一致行动人,由邓喜军、张玉 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 2017 年 6 月 20 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刘美霞、王昊 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一致行动人 增加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六人,即邓喜军、张玉春、 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十人保持一致 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 2020年8月3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 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蔡志宏、刘美霞、 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退出一致行动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 钢四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8,006,7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0%,继续 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2020年8月3日《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签订前邓喜军、张玉春、王永 洁、王春钢、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十位一致行动人持 有公司股权情况: 持有公司 姓名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公司任职情况 股份比例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5,206,362 9.31% 邓喜军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7,726,590 1.73% 董事长兼总经理 有限售条件股份 77,479,772 7.58%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2,696,357 8.09% 张玉春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6,924,089 1.66% 董事、副总经理 有限售条件股份 65,772,268 6.43%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2,710,029 8.09% 王永洁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82,710,029 8.09% 董事蔡鹤皋之妻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7,394,047 5.61% 董事、副总经理 王春钢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9,698,512 0.95% 兼总工程师 有限售条件股份 47,695,535 4.66%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967,000 1.76% 蔡志宏 不在公司任职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7,967,000 1.76% 8 持有公司 姓名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公司任职情况 股份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639,500 1.04% 刘美霞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0,639,500 1.04% 不在公司任职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750,000 0.95% 王昊成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9,750,000 0.95% 不在公司任职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830,548 0.86% 贾冬梅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8,830,548 0.86% 不在公司任职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425,200 0.24% 邓明承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425,200 0.24% 不在公司任职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750,000 0.76% 成志锋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7,750,000 0.76% 不在公司任职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合 计 375,369,043 36.7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84,421,468 18.04% --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0,947,575 18.67% 2020年8月3日《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签订后邓喜军、张玉春、王永 洁、王春钢四位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权情况: 持有公司 姓名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公司任职情况 股份比例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5,206,362 9.31% 邓喜军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7,726,590 1.73% 董事长兼总经理 有限售条件股份 77,479,772 7.58%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2,696,357 8.09% 张玉春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6,924,089 1.66% 董事、副总经理 有限售条件股份 65,772,268 6.43%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2,710,029 8.09% 王永洁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82,710,029 8.09% 董事蔡鹤皋之妻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7,394,047 5.61% 董事、副总经理 王春钢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9,698,512 0.95% 兼总工程师 有限售条件股份 47,695,535 4.66% 合 计 318,006,795 31.10% -- 9 持有公司 姓名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公司任职情况 股份比例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27,059,220 12.43%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0,947,575 18.67% 本次权益变动为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六位自然人 退出《一致行动协议》,暨共同控制人减少,不涉及股权交易。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作为公司的董事(或董事配偶)、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 记录的情形。 三、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质押数量占公司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质押数量(股) 总股本的比例 邓喜军 95,206,362 9.31% 1,475,000 0.14% 张玉春 82,696,357 8.09% 16,053,400 1.57% 王永洁 82,710,029 8.09% —— —— 王春钢 57,394,047 5.61% 4,720,000 0.46% 蔡志宏 17,967,000 1.76% —— —— 刘美霞 10,639,500 1.04% —— —— 王昊成 9,750,000 0.95% —— —— 贾冬梅 8,830,548 0.86% —— —— 邓明承 2,425,200 0.24% —— —— 成志锋 7,750,000 0.76% —— —— 合计 375,369,043 36.71% 22,248,400 2.18% 四、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日期、当时持股种类和数量。 2017年6月20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 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十人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上述十人通 过《一致行动协议》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披露了《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2017年6月20日上述十人持股情况如下: 10 姓名 股份数量(股)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邓喜军 68,870,908 10.10% 张玉春 61,707,238 9.05% 王永洁 58,140,019 8.53% 王春钢 48,396,031 7.10% 蔡志宏 8,978,000 1.32% 刘美霞 3,850,000 0.56% 王昊成 500,000 0.07% 贾冬梅 5,887,032 0.86% 邓明承 1,616,800 0.24% 成志锋 500,000 0.07% 合 计 258,446,028 37.91% 注:2017年6月20日,公司总股本为681,700,000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东 交易 交易 交易均价 交易股数 交易股份占 交易时间 名称 方向 方式 (元/股) (股) 总股本比例 王春钢 卖出 大宗交易 2020 年 7 月 24 12.38 -4,200,000 -0.41% 成志锋 买入 大宗交易 2020 年日7 月 24 12.38 4,200,000 0.41% 邓喜军 卖出 大宗交易 2020 年日7 月 27 12.31 -8,100,000 -0.79% 王春钢 卖出 大宗交易 2020 年日7 月 27 12.31 -2,000,000 -0.20% 成志锋 买入 大宗交易 2020 年日7 月 27 12.31 2,800,000 0.27% 张玉春 卖出 大宗交易 2020 年日7 月 28 12.20 -5,000,000 -0.49% 日 -12,300,00 合 计 -1.20% 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 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信息。 11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 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 成志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 明承、成志锋身份证明文件; 二、《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 三、《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 动关系变动之法律意见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 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 签署日期:二○二○年八月三日 12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哈尔滨 股票简称 博实股份 股票代码 002698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钢、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合计持股为公司最大股东、非单 是 √ 否 □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最大股东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一致行动人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减少)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明承、成志锋十人合计持有博实股份人民币普通股375,369,043股,占目前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公司总股本的36.71%;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合计持有博实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份人民币普通股318,006,79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10%。 2020年8月3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刘美霞、王昊 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十人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六人退出一致行动人,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合计持有博实股份人民币普通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318,006,79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10%,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 制关系。 2020年8月3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刘美霞、王昊 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十人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蔡志宏、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六人退出一致行动人,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继续通过一致行动关系保持对公司的 共同控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不适用(不涉及股权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 □ 否 □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否 □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 否 □ 13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是 □ 否 □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蔡志宏、 刘美霞、王昊成、贾冬梅、邓明承、成志锋 日期:2020年8月3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