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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良信电器: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01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
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0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
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
低风险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关于
本次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 50,000 万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资
金可滚动使用)购买保本型或低风险型理财产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一年内有效。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原 1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
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
购注销”,董事会决定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180,765 股全部进行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 3.28 元/股。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对该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2、吴煜先生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至今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出现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吴煜先生已解除限售但尚未减持的
68,775 股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限售的 29,475 股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分别为;第一期解锁的 39,300 股,每股回购价格为 3.78 元/股,第二期解
锁的 29,475 股,每股回购价格为 3.53 元/股,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9,475 股,每股回购价格为 3.28 元/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吴煜先生已解除限售但
尚未减持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我们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
解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72 名 2017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规定的
第三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艳                  葛其泉                沈育祥




                                           2020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