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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信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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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 O NG K O N 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7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
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起在上海良
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 2000 号一号会议室)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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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42 人,代表公司股份 379,886,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4 %。(注:
注:截至目前因公司已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3,500,000 股,在计算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
1,015,623,653 股)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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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
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04 发行数量;
     2.05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06 募集资金用途;
     2.07 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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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9 上市地点;
     2.10 决议的有效期;
     2.11 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3、审议《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将公司智能型低压电器研发及制造基地项目变更为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5、审议《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前述各项议案均将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
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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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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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钱大治




                                         何佳玥




                                                      202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