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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洋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5-08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0)045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天津天海同步集团
有限公司、吕超、薛桂凤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
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

司、吕超、薛桂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45号),具体内容如下:
    “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吕超、薛桂凤:
    经查,2016年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洋股份或上市公司)
向你们在内的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同步)的全体股东发
行股份购买天海同步100%股权。你们与光洋股份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在上述协议中,你们对天海同步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净
利润作出承诺,并约定就实际盈利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情况对光洋股份进行
补偿。
    天海同步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4,488.16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7,031万元。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业
绩补偿承诺,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承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及时告知股东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

吕超、薛桂凤,就前述三位股东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事项公司也已采取法律措

施,目前法院已作出初审判决,判决结果与公司诉讼请求一致,公司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