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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原股份: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2015-04-27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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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秦英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治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郭恭禹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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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收入(元)                        499,900,045.93        449,064,970.32                  11.3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194,850.10         -55,720,259.48                 63.76%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26,719,580.70         -63,556,827.85                 57.96%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3,618,756.20           9,199,185.29              1,243.80%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                  -0.26                67.9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                  -0.26                67.9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4%                 -3.33%                   2.29%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末增减
总资产(元)                        4,331,693,630.86       4,119,301,223.10                    5.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928,027,639.01       1,948,222,489.11                 -1.04%
(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1,404.7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5,951,401.91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
                                                                       248,547.94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
得的投资收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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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46,185.48
合计                                                                    6,524,730.60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
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
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
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2,480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秦英林              境内自然人     48.80%      118,090,970     118,090,970
内乡县牧原实业有 境内非国有法
                                   17.40%       42,109,958      42,109,958
限公司           人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
                 其他                  3.37%     8,162,342
三组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嘉实研究精
                 其他                  2.65%     6,401,054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际金融公司        境外法人           2.27%     5,486,093        5,486,093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1.63%     3,950,074
海通资管-民生-
海通海汇系列-星
                  其他                 1.47%     3,552,524
石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钱瑛                境内自然人         1.42%     3,432,079        3,432,079
钱运鹏              境内自然人         1.31%     3,166,026

中国银行-招商先 其他                  1.13%     2,735,64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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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证券投资基金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三组合                                    8,162,342 人民币普通股          8,162,34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研究精选股票
                                                          6,401,054 人民币普通股          6,401,054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3,950,074 人民币普通股          3,950,074
海通资管-民生-海通海汇系列-星石 1 号
                                                          3,552,524 人民币普通股          3,552,52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钱运鹏                                                    3,166,026 人民币普通股          3,166,026
中国银行-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2,735,647 人民币普通股          2,735,64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新趋势股票型
                                                          2,600,010 人民币普通股          2,600,010
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新蓝筹灵
                                                          2,212,391 人民币普通股          2,212,391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动
                                                          1,742,157 人民币普通股          1,742,157
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行业优选
                                                          1,401,855 人民币普通股          1,401,855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同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中欧新趋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券投资基金同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公募基金
                                          产品,其他股东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
                                          于一致行动人。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
                                         否
况说明(如有)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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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增减变动数          增减幅度(%)
预付款项             13,497,753.89          7,221,111.28          6,276,642.61            86.92%
其他应收款             893,054.47               3,470.00           889,584.47         25,636.44%
其他流动资产         38,361,736.58        130,495,098.25        -92,133,361.67           -70.60%
应付票据            139,762,638.50         60,000,000.00         79,762,638.50           132.94%
应付账款            142,361,521.96        273,166,134.45       -130,804,612.49           -47.88%
预收款项              2,462,395.17          4,666,173.49         -2,203,778.32           -47.23%
应交税费              1,424,530.57          1,070,788.93           353,741.64             33.04%
其他应付款           32,339,526.41         23,758,744.58          8,580,781.83            36.12%
递延收益              7,602,279.90          1,044,013.44          6,558,266.46           628.18%

1、预付款项期末比期初增加 86.92%,主要是增加对材料物资预付款所致。

2、其他应收款期末比期初增加 25,636.44%,主要是个人借款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期末比期初减少 70.60%,主要是收回理财产品所致。

4、应付票据期末比期初增加 132.94%,主要是增加票据结算所致。

5、应付账款期末比期初减少 47.88%,主要是经营性应付往来款减少所致。

6、预收款项期末比期初减少 47.23%,主要是预收生猪款减少所致。

7、应交税费期末比期初增加 33.04%,主要是应付土地使用税增加所致。

8、其他应付款期末比期初增加 36.12%,主要是收到保证金所致。

9、递延收益期末比期初增加 628.18%,主要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利润表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增减变动数           增减幅度(%)
销售费用                   1,142,721.34         1,885,056.82         -742,335.48                 -39.3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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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             47,136.03      25,253.01          21,883.02                86.66%
投资收益                710,073.08     333,049.78         377,023.30               113.20%
营业外收入           18,075,444.26   10,150,065.27      7,925,378.99                78.08%

1、销售费用本期比上年同期减少 39.38%,主要检疫费减少所致。

2、资产减值损失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加 86.66%,主要是员工借款增加,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3、投资收益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加 113.20%,主要是本期收到理财收益所致。

4、营业外收入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加 78.08%,主要是本期收到政府补助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7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三、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
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3)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2013 年 12 月 04 截止 2017 年 1
                     秦英林、钱瑛                                                                                               严格履行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日                  月 28 日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                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资时所作承诺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2013 年 12 月 16 截止 2017 年 1
                     牧原实业       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不含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十六                                 严格履行
                                                                                               日               月 28 日
                                    个月内新增的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2013 年 12 月 16 截止 2015 年 1
                     国际金融公司                                                                                              严格履行
                                    理其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在上 日               月 28 日
                                                                                                                                              8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述 12 个月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国际金融公司减持牧原
              食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牧原食品股份总额
              的 50%。国际金融公司将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或者通过证
              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国际金融公司在减持牧原食品股票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上述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
              的承诺,IFC 将自愿将所持牧原食品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
钱运鹏等 27 名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2013 年 12 月 04 截止 2015 年 1
                                                                                                          严格履行
自然人股东     其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日               月 28 日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董事、监事、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2013 年 12 月 04 承诺履行完毕
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严格履行
                                                                           日               为止
的承诺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
             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2013 年 12 月 20
                                                                                           长期              严格履行
东、实际控制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日

                                                                                                                        9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人秦英林/钱瑛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夫妇、公司全    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体董事及高级    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管理人员        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
                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公司及控股股
              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东、实际控制                                                              2013 年 12 月 20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长期                严格履行
人秦英林/钱瑛                                                             日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夫妇
              全部新股,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及控股股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东、实际控制
                述或者重大遗漏。(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2013 年 12 月 20
人、董事、监                                                                                 长期              严格履行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日
事、高级管理
                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人员
              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共同承诺:将按照牧原食品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秦英林、钱瑛夫妇和牧原实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牧原食品股票。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
              共同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牧
              原食品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仍能保持秦英林、钱瑛
秦英林/钱瑛夫 夫妇对牧原食品的控股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 2013 年 12 月 16
                                                                                          长期                 严格履行
妇及牧原实业 如下:1、减持股份的条件。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共同承 日
              诺:将按照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秦英林、钱
              瑛夫妇和牧原实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牧原食品股票。在上
              述限售条件解除后,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可作出减持股
              份的决定。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
              实业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数量总计不超

                                                                                                                          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过 1,000 万股,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数量
             总计不超过 1,000 万股。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减持所持有
             的牧原食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
             持股份的价格。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减持所持有的牧原
             食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在牧原食品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4、减持股份的期限。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
             在减持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
             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将严格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1)如
             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将在牧原
             食品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牧原食品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
             实业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秦英林、钱
             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4)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秦英林、钱瑛夫妇以
             及牧原实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
             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2013 年 12 月 16
国际金融公司 管理其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在                    长期              严格履行
                                                                          日
             上述 12 个月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国际金融公司减持牧
             原食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牧原食品股份总
                                                                                                                        1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额的 50%。国际金融公司将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或者通过
                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 国际金融公司在减持牧原食品股票
                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上述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
                公告的承诺,IFC 将自愿将所持牧原食品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
                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
                式。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二十;2、每次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 2013 年 12 月 04
公司                                                                                         长期               严格履行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日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控股股东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牧原实业出具了《关于避免同 2011 年 03 月 25
秦英林/钱瑛夫                                                                             长期                  严格履行
              业竞争的承诺函》。                                         日
妇及牧原实业
控股股东、实 公司若因“五险一金”的不规范情形而需要承担补缴、赔偿、处罚或承
                                                                            2014 年 01 月 09
际控制人秦英 担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秦英林先生、钱瑛女士将代为承                      长期               严格履行
                                                                            日
林/钱瑛夫妇 担全部经济责任,并放弃由此享有的向牧原食品追偿的权利。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2013 年 12 月 20
公司            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                   长期              严格履行
                                                                             日
                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
                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公司控股股      1、秦英林、钱瑛夫妇将依法履行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东、实际控制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2、如果未履行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2013 年 12 月 20
                                                                                             长期               严格履行
人秦英林/钱瑛   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秦英林、钱瑛夫妇将在牧原食品的股东 日
夫妇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12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具体原因并向牧原食品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如果因未
                                  履行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
                                  牧原食品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秦英林、钱瑛夫妇将向牧原
                                  食品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秦英林、钱瑛夫妇未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秦英林、钱瑛夫妇持有的牧原食品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股份(扣除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股份)
                                  在秦英林、钱瑛夫妇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牧
                                  原食品有权扣减秦英林、钱瑛夫妇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
                                  述赔偿责任。4、在秦英林、钱瑛夫妇作为牧原食品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期间,牧原食品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秦英林、钱瑛夫妇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公司董事、高                                                              2013 年 12 月 20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                   长期              严格履行
                     级管理人员                                                                日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
                                  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2、如果因本人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
所作承诺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是




                                                                                                                                             13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四、对 2015 年 1-6 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 年 1-6 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2015 年 1-6 月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扭
                                                           3,000    至                         10,000
亏为盈(万元)
2014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8,045.85
利润(万元)
                                       1、上述业绩区间的预计,是基于公司对 2015 年第 2 季度平均每
                                       头生猪可能的盈利水平区间的预计,以及根据生产计划对 2015
                                       年第 2 季度生猪出栏量的预计。
                                       2、生猪市场价格的大幅下降或上升,将会导致公司盈利水平的
                                       大幅下降或上升,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未来生猪市
                                       场价格的大幅下滑以及疫病的发生、原材料价格的上涨等,仍然
                                       可能造成公司的业绩下滑。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风险。
                                       3、生猪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是整个生猪生产行业的系统风险,
                                       对任何一家生猪生产者来讲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可控制的外部风
                                       险。
                                       4、生猪市场价格的不可控性给公司 2015 年 1-6 月份的经营业绩
                                       预计带来很大的困难,一旦有证据表明实际经营情况与上述业绩
                                       预计区间存在差异,公司将及时公告。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