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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2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的发行规模、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
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
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的发行规模、募集资金用途进行
调整,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
审核政策的要求,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调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相关
内容进行调整,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现行审核政策的要求,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调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调整,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审核政策的要求,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调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进行调整,符合《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审核政策的要求,不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调整,
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项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利剑:




    项振华:




    李宏伟:




                                                     202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