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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原股份: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26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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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619 号

  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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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
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
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
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
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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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南阳市卧龙区龙
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秦英林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5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0 名,代表股份 2,246,742,8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947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6 人,代表股份 2,190,970,79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8.459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12 月 1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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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44 名,代表股份 55,772,0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88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计 81 名,代表股份 204,755,2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63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
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之有效期限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46,741,69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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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4,754,086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46,741,69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04,754,0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4%;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46,741,69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4,754,086 股同意,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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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2,124,81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20%;3,994,28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78%;4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9,797,664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98%;
3,994,2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9600%;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关联股东秦英林、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钱瑛、曹治年、苏党林、徐
玉梅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46,741,69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4,754,086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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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公司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46,741,49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4,753,886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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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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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叶剑飞




                                                          侯    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