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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9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广西省崇左市宁明县、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等
地设立子公司开展种猪育种及生猪养殖业务,有助于提升公司育种水平,扩大种
猪场产能,提高市场份额;公司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
市克东县、湖北省老河口市、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生猪屠宰业务
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公司
此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上述地区设
立子公司。

    二、关于调整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2、公司针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及风险控制措施。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
于公司规避原材料、生猪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因价格波动给公
司经营造成影响的能力,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利剑:




项振华:




李宏伟:




                                             202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