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01-19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境内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和生猪价
格波动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有控股
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
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目的,不得进行
投机交易。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经国务院审批的期
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生猪、小麦、玉米、大豆、豆粕、豆油等品种,
目的是为公司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及生产所需的原料进行套期保值。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
则:
1、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经营生为前提,用来降低生猪和原料价
格大幅波动风险,杜绝一切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2、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
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
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
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3、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
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
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
4、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套期保值业务实施
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期权套保头寸发生较大亏
损或价格触及套保方案止损点位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需继续
持有保值头寸,应及时报告公司常务副总裁,同意后重新制定相应交
易方案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
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常务副总裁组织建立期货决策小组,具体负
责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有关事宜。期货决策小组由常务副总裁、
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证券负责人以及套期保值业
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小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套期保值方案及相关事
务的审批和监督及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公司董事会
期货决策小组
风控部(合规经理)
期货业务主管
风控员
研发策略组 交易员 交割员 结算员
资金 结 算 员兼 交 会计
调拨员 易确认员 核算员
第八条 公司的境内期货业务由期货业务主管组织具体安排实
施。由期货研发团队、采购部和销售部行情分析团队核心人员组建研
发策略组,负责交易策略制定。
第三章 授权及交易制度
第九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
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
署。
第十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
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境内
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一条 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原则
远期销售和采购必须由研发策略人员编制具有交易目的、交易策
略、方案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风险因素、离场方案和止损措施等
内容的销售和采购套保方案。
第十二条 现实货物交割规则
涉及现货交割的项目,财务中心期货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资金收
付和发票的开具安排,并在现货交割完毕后10日内完成对项目的总清
算,保证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相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十三条 各品种单月单边方案涉及套保资金投入在 500 万元以
下(含 500 万)的方案由期货业务主管审批;大于 500 万且小于 5000
万的(含 5000 万),需要常务副总裁审批;超过 5000 万元的,需
要董事长审批。各审批部门负责人必须保证在收到方案后 2 小时内回
复。通过后,财务部安排资金办理。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所需开仓保证金余额不超过董事会授权
额度,如超过该标准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公司有关内控制度
的规定,进一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审批及操作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的境内期货审批及操作业务流程如下:
与期货业务主管确定保值思路
研发策略人员制定保值方案
期货业务主管审核
期货决策小组审批
通过
未通过
交易员根据方案择机下达指令交易
结算员、风控员
监控交易过程 进入交易系统
错单处理 交易员对成交进行确认,通知结算员
重查交易指令 收盘后结算员进行结算确认
不一致
一致
交易确认员 结算员将结算单传递给期 结算员将结算单传递给资
向经纪公司 货业务主管、风控员、交 金调拨员和会计核算员
发送确认 易员
风控员核查交易是否 风 控 员 确 认 结 若一致通知财务
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算单是否和期
若不符合 货监控中心数
据是否一致
报告期货 若不一致
决策小组
资金调 拨 核算员
员进行 资 进行账
金收讫 务处理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合规经理和风险控制员岗位,不得与境内期
货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直接对期货决策小组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合规管理经理通过合规检查工作,协助公司期货
决策小组监督期货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公
司内部境内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境内期货保值是否为公
司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和所需原料(生猪、小麦、玉米、大豆、豆粕、
豆油等)进行的保值,否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业务主管和期货决策
小组。
第十八条 公司交易员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
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
备金;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
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波动区间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
立即报告策略制定人员和风险控制员——报告期货业务主管——报
告期货决策小组;
(2)当发生违背合规和风控的事宜时,应立即向公司期货业务
主管和期货决策小组报告:
2、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境内期货业务主管应及时召开由公司“期货决策小组”
和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交易员每日向结算员和期货业务主管报告当天新建头
寸情况、计划建仓和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结算员每日向财务负责人、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
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合规管理经理每半年报告制度。合规管理
经理应于每半年向公司期货决策小组提交报告,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境
内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有关
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
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
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必
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
风险管控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
4、深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确认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
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
金额达到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
确列报。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
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