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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9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904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
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

    三、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
任公司合作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发挥各方优势,进一步扩大公司生猪
养殖规模一体化饲养模式,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公司
此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融通农业发展(北
京)有限责任公司、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共同投资设立合资
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利剑:




   项振华:




   李宏伟:




                                                     2021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