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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原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2-06-11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2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
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下发了《关于对牧原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曹治年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 5 号)
(以下简称“[2017 年]5 号监管函”),具体内容如下:
    “曹治年:你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副总
经理,于2017年1月11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48,800股,成交金额3,497,368元;同
日,你又卖出公司股票6,200股,成交金额145,762元。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
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8条和《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
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根据曹治年先生提供的情况说明,本次买入股票的操作采用了多笔买入方式,
但买入过程中出现了一笔6,200股的卖出并已成交的操作失误,针对该失误行为,
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
    (1)曹治年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因本次操作失误构成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
市场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
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曹治年先生已主动向公司上缴本次交易卖出与买入金额之差37.2元,
未在本次操作中获取任何收益,符合《证券法》第47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3.1.9条的规定,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
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签发了《关于对秦英林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35 号),具体内容
如下:
    “秦英林:经查,我会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3月15日,牧原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或‘公司’)在有媒体对公司部分财务指标和
关联交易等事项提出质疑,被深交所问询并要求核查说明的情况下,向我会提交
了启动发行可转债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公司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
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你作为牧原股份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在相关材料上签字
确认。
    牧原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
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你于2021年5月11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
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1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秦英林先生,秦英林先生已在规定时
间内到中国证监会接受监管谈话,具体的整改措施如下:
    (1)完善内控管理,强化内控制度执行与监督。公司将不断完善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审批系统、执行流程等进行全面梳理及整改,完善
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和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
    (2)加强培训,提高合规意识。公司将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
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
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与理解,不定期地开展或参与各类专题培训活动,强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能力,
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于2022年4月8日下发了《关于对秦英林的监
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78号),具体内容如下:
    “秦英林:你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兼总经
理,于2021年8月25日买入牧原转债3,785.57万张,成交均价100元/张,成交金额
37.86亿元;并于2022年2月17日卖出牧原转债579.44万张,成交均价115元/张,
成交金额6.66亿元。前述交易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
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经核实、了解相关情况,调阅相关交易记录后认
为:秦英林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短线交
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上述行为发生后,秦英林先生主动向公司说明相关情况并向公司上缴
本次交易的收益,同时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
则。秦英林先生对本次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
道歉,后续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
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
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
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除上述监管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
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