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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贵银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1-10-12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8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

司”)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8 号、《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7 号。现将上述诉

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金贵银业迟延履行(2019)粤 01 民初 962 号民事

判决所产生的加倍利息共 2,467,643.11 元为金贵银业破产债权;

    (2)请求裁定撤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决议;

    (3)判令金贵银业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以及立根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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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案件情况

    (1)2019 年 8 月 19 日,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立根融资)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金贵银业、

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曹永贵(详见:2020 年 4 月 25 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9-110、<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2)。由于金贵银业未按判决偿还债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了立根融资申请的强制执行(详见:2020 年 7 月 24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

2020 年 11 月 5 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贵银业破产重整

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裁定中止上述强制执行。

2020 年 12 月 2 日立根融资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数额为 102,032,433.68

元,2020 年 12 月 10 日管理人向立根融资发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

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函》及《债权审查结论通

知书》,其中确认立根融资享有普通债权数额为 81,631,885.26 元,

租赁物评估机制 5,244,258.75 元的债权部分将获得留债延期受偿;

转为普通债权受偿的部分将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受偿相应的现金及

股票。立根融资认为生效判决书中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

作为破产债权确认,管理人表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属于

破产债权。根据法律规定,立根融资有权要求金贵银业支付自 2020

年 5 月 18 日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的加倍部分迟延履行期

间的利息。该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应当自 2020 年 11 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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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停止计算。故请求法院确认 2,467,643.11 元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

 为立根融资的破产债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以及立根[2018]年买字[003]

 号《所有权转让合同》,金贵银业承租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立根融资,

 不应当被认定为金贵银业的破产债权,立根融资认为《郴州市金贵银

 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分配方案损害了其合法

 权益,对该重整计划不予认可。该重整计划书中未经立根融资同意,

 金贵银业管理人将立根融资财产认定为破产财产,且在未通知立根融

 资的情况下将其购买价值 100,000,000 元的租赁物财产评估为 500 余

 万元,评估结果及报告均未征询立根融资意见。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

 该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决议。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1)湘 10 民初 28 号,判决如下:

    驳回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6,541.14 元,由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宗俊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鑫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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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诉讼请求

    (1)对被告金贵银业的管理人不予确认的 50,000,000 元债权予

以确认;

    (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金贵银业负担。

    4、案件情况

    金贵银业为了发展需要而收购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元泽选矿公司),因元泽选矿公司证照不全等原因,便

由深圳鑫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贵赢公司)作为收购

主体代为收购该选矿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刘宗俊借款 43,500,000

元给鑫贵赢公司,用以完成本次收购。刘宗俊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9

日、2017 年 6 月 12 日向鑫贵赢公司支付了上述借款。鑫贵赢公司收

购元泽选矿公司完成后,刘宗俊一直向鑫贵赢公司索要欠款无果,刘

宗俊即找到金贵银业要求其协助处理此事。因鑫贵赢公司已经将元泽

选矿公司出租给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每

年有一笔租金收入。因此,刘宗俊、金贵银业、鑫贵赢公司、元泽选

矿公司、金和矿业达成了由原告刘宗俊代收租金抵扣欠款的协议。

    2018 年 6 月 30 日,刘宗俊、金贵银业、鑫贵嬴公司、元泽选矿

公司(出租方)、金和矿业(承租方)签订了《(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

矿厂整体承包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

协议第 3 条约定“若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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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选厂选矿数量总计超过 23 万吨,则金和矿业应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全部两年半租金共计 50,000,000 元,以上租金

 由刘宗俊代为收取,用于抵扣元泽选矿公司独立股东鑫贵赢公司对刘

 宗俊的债务,如果金和矿业未按时支付租金,则租金款项由金贵银业

 承担。”2020 年 10 月 16 日,承租人金和矿业向刘宗俊出具《确认函》,

 确认出租人元泽选矿公司在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

 间选矿量达到 23 万吨以上,满足补充协议的付款条件。金和矿业在

 满足支付租金的条件之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根据补充协议第

 3.3 条的约定,金贵银业应当对该笔 50,000,000 元的租金承担付款

 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5、本案裁定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1)湘 10 民初 27 号,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刘宗俊在本案所涉的 50,000,000 元债权为被告郴州市

 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普通债权。

     案件受理费 291,800 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均已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其中案件一

 按照原有债权申报和偿付计划进行,不会对本期利润造成影响。案件

 二公司已按《重整计划》预留了现金和股票进行偿付,按《重整计划》

 以现金和股票方式支付;因本公司代元泽选厂承担了向刘宗俊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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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责任,后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金和矿业可向元泽选厂追溯或抵扣

租赁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有一定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8 号;

    2、《民事判决书》(2021)湘 10 民初 27 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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