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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邦吊顶: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002718           证券简称:友邦吊顶          公告编号:2021-029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本
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鉴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将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转让给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拟转让的应收账

款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

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保理业务合作机构为公司提供应收账款相关

的保理服务。

    2、合作机构

    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

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

综合因素选择。

    合作机构与公司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3、业务期限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申请期限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召

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做出新的决议之日止,具体每笔保理的存续期限以单项保理合

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预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及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方

式。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

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

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

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2、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

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

息。

       3、保理合同以保理业务相关机构固定格式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等相关法律

文件为准。



       三、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加速资金周转,降

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

公司整体利益。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

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授权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应

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

检查。



    五、独立董事对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回收,促进公司的业务

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

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