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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一药业: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18  

                        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0-066
债券代码:128025              债券简称:特一转债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药业”或“公司”)因聘请东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担任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
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 2017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持续督导工作由东莞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以及与东莞证券、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子公司台山市
新宁制药有限公司、广东特一海力药业有限公司分别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2004 号文《关于核准特一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向社会
公开发行 3,54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54,000,000.00 元。
             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54,000,000.00 元及利息
        收入 12,776.67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
        续费等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46,357,376.67 元。该项募集资金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470002 号《验证报告》。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万元)

    1     药品仓储物流中心及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17,870.59          17,106.33   广东特一海力药业有限公司

    2      新宁制药药品GMP改扩建工程项目         18,900.00          17,529.41     台山市新宁制药有限公司

                    合 计                        36,770.59          34,635.74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 2020 年 10 月 27 日具体情况如下:


                                                                                              专户另有用于
序                                                            专户余额
          甲方         乙方         丙方       专项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甲方临时补充
号                                                              (元)
                                                                                              流动资金(元)


        特一药业   中国民生银行                                              药品仓储物流中
                                  东莞证券股
1       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607216669     83,777,053.92   心及信息系统建   45,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设项目


        特一药业   招商银行股份                                              新宁制药药品
                                  东莞证券股   757901318
2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江门                              3,093,886.51    GMP 改扩建工     9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010188
        有限公司       分行                                                    程项目


             2、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文俊、郑琨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 2020 年 10 月 27 日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户余额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专项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元)


      广东特一   特一药业   中国银行股份                                               药品仓储物流
                                           东莞证券股
1     海力药业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江门                653569524588    4,866,376.80   中心及信息系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台山支行                                                   统建设项目

                            广东台山农村
      台山市新   特一药业                                                              新宁制药药品
                            商业银行股份   东莞证券股   8002000001145
2     宁制药有   集团股份                                               5,212,865.76   GMP 改扩建工
                            有限公司台城   份有限公司       7115
        限公司   有限公司                                                                  程项目
                                支行


         2、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
     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文俊、郑琨和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丁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
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