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1-03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9 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9 日 9: 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英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4,830,37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4.8283%。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0,676,5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1.49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4,15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333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218,1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64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64,3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58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 1.00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80,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5%;反对 14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68,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7%;反对 14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80,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5%;反对 14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68,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7%;反对 14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80,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5%;反对 14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68,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7%;反对 14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00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80,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5%;反对 14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68,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7%;反对 14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0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80,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5%;反对 14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68,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7%;反对 149,80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00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80,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95%;反对 14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68,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7%;反对 14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