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利民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对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计息方式更改的事项,依据客观 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计息方式更改,是 基于可转债实际使用情况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计息方式更改。 独立董事:赵伟建 蔡宁 刘亚萍 程丽 2021 年 0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