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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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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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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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主持
人、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 14:50 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经九路 69 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 4 楼电教室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总经理孙敬权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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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6,440,7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959%,其
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2 人,均为
截至 2021 年 7 月 9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36,485,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6.63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955,1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6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934,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66%。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视频通讯参会)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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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
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
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对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9,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181,660 股;弃权 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9,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178,930 股;弃权 2,73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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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 田
经办律师签字:
莫海洋 裴斌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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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