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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1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 1 号楼 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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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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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主持

人、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 14:50 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经九路 69 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 4 楼电教室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总经理孙敬权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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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6,440,7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959%,其

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2 人,均为

截至 2021 年 7 月 9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36,485,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6.63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955,1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6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934,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66%。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视频通讯参会)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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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

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

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对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9,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181,660 股;弃权 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9,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178,930 股;弃权 2,73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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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 田




经办律师签字:


   莫海洋                                           裴斌侠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