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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圣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1-06-11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三圣股份        公告编号:2021-31 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232 号),立即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进行问询核查,现就该关注
函及回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潘先文已于 6 月 1 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你公司
直至 6 月 6 日才披露上述信息,请你公司核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潘先文被采取刑事拘
留强制措施的时间,说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违及时性相关规定情形。

    回复:潘先文之妻周廷娥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至重庆市公安局取得潘先文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拘留通知书,因周廷娥对事项性质、法律意义缺乏理解,又不愿
增添亲属心理负担,暂未及早告知他人;经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情况后,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晚将此情况告知其子潘呈恭。潘呈恭作为公司董事长,知晓后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周五)上午组织召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会议,通报相关事项并要求
做好公司应急措施和准备;会后公司证券部提请潘呈恭董事长取得相关通知文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 6 月 6 日(周日),潘呈恭董事长从其母周廷娥
处取得通知文件,并交公司证券部进行信息披露。
   经调查了解,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长潘呈恭先生于 2021 年
6 月 3 日知悉有关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6 月 4 日会后知悉有
关信息,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6 日(周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存在违反及时性相关规定情形。

    2. 潘先文在 6 月 1 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情形下,其本人和潘呈恭相
关减持操作的具体决策过程,充分论证相关敏感期交易是否存在利用未公开信
息进行“精准减持”并构成内幕交易情形。
    回复:如公司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先文于 6 月 2 日减持 150,000 股公司
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0.03%;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潘呈恭于 5 月 31 日至 6 月 2
日共减持 2,799,454 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0.65%。
    经公司了解,潘先文在 6 月 1 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情形下,客观上
无条件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减持操作;潘呈恭本人近期并无减持计划,无主观意
愿且亦未主动或委托他人进行减持。上述减持系当事人质押给中航证券、浙商证
券的部分公司股票因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由券商自主
强制平仓导致。
    因违约处置发生的券商自主交易行为,对当事人而言,纯属被动减持,且涉
及金额相对较小,并不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精准减持”并构成内幕交易情
形。
    经公司向相关券商进行函询,券商回复如下:
    浙商证券:贵司股东潘呈恭与我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未赎回,
构成违约。我司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置。我司处置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不存
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减持情形。
    中航证券:我司系于 2021 年 6 月 6 日通过贵公司公告才获悉潘先文先生因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重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前述股票强制平仓
不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减持并构成内幕交易情形。


       3、除前述股票交易情况外,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近 3 个月买卖你公司
股票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情形,有关股东股份减持的行为是否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回复:经调查了解,除已披露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减持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近三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
内幕交易情形。近期实际控制人及潘呈恭股份减持情况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发布相关进展公告(2021-29 号),其中存在因券商自主强制平仓导致不符合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案调查或侦查期间,

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大股东及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相
关规定的情形,但并非当事人主观意愿或行为所致,有关股东股份减持的行为不
存在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