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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龙实业:关于收到法院通知书并予以回复说明的公告2021-09-03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72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通知书并予以回复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收到
乐平市人民法院的通知书,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李宗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我院
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作出(2021)赣 0281 民初 230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除申
请人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情形外,禁止被申请人李宗标使
用申请人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公章或者以申请人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执行事务
合伙人名义进行书面或网上代表申请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并向你司
送达(2021)赣 0281 民初 2307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你司依法协助执行(2021)
赣 0281 民初 2307 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的事项。现本院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作出
的(2021)赣 0281 民初 230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以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义投出的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15299900 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2021)赣 0281 民初 2307 号民事裁定书
的内容”。因你司未尽到审慎协助执行义务,现通知你司,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
佑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以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义投出的江西世龙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 15299900 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2021)赣 0281 民初 2307 号民
事裁定书的裁定事项,不应予以计票,请贵司在 2021 年 9 月 3 日前依法予以更
正。逾期不予更正,本院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通知书所涉案件基本情况和进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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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收到李角龙先生签字的《告知函》,龙强投资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龙强投资合伙人临时会议,推举合伙人李角龙为新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合伙人会议决议作出后,因李宗标不配合办理变更程序,龙强投资以李
宗标为被告,提起返还财物纠纷一案。该案已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作出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21)赣 0281 民初 2307 号民事裁定书(以
下简称“2307 号裁定书”)。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收到李宗标提供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李宗标就
该合伙人临时会议决议诉龙强投资、刘宜云等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已被乐平市人民
法院受理。
    获悉上述情况后,公司按照 2307 号裁定书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
    2307-1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2021 年 6 月 30 日作出的(2021)赣 0281
民初 2307 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张昌佑持李
宗标向其出具的《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代表龙强
投资行使投票权时并未出具龙强投资合伙人会议决议。
    该投票行为发生在本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定书之后,李宗标以其持有龙
强投资公章之便,在未取得龙强投资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情形下,仍然放任张昌佑
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龙强投资持有的世龙实业 15,299,900 股的表决票,李宗标
的该行为明显违反(2021)赣 0281 民初 2307 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的行为禁止性
要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
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以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名义投出的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5,299,900 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
(2021)赣 0281 民初 2307 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由于龙强投资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合伙人临时会议决议以及李宗标返还
原物纠纷一案,属于龙强投资内部问题且尚存争议,公司将以法院的最终判决结
果为准。同时,公司也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

    三、公司就本次通知书和(2021)赣 0281 民初 2307-1 号民事裁定书的相关
内容的异议及回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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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提出异议具体如下:
    (1)根据龙强投资与张昌佑先生签署《表决委托协议》,张昌佑先生出席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委托方为龙强投资,而非李宗标个人。通知书
中关于“李宗标委托张昌佑”的表述有误。
    (2)关于张昌佑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行为,公司及见证
律师认为合法有效的理由具体如下:
    1、龙强投资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和 2021 年 5 月 29 日与张昌佑先生签署《表
决委托协议》,委托方为龙强投资,受托方为张昌佑先生,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上述协议加盖龙强投资的公章并由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宗
标签字,已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和 2021 年 5 月 29 日成立并生效,且其签署
日期暨生效日期在涉诉案件争议的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龙强投资合伙人临时
会议决议作出之前,亦在乐平市人民法院 2021 年 6 月 30 日作出(2021)赣 0281
民初 2307 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2307 号裁定书”)之前。因此,张昌佑先
生取得龙强投资对于公司的表决权合法有效。
    2、在资本市场实践中,股东表决权的委托存在两类情形,第一类是股东在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以上市公司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格式,明确对于股东会具体
议案的表决意见,授权受托人代表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该种委托是临时性的,单
次生效的;第二类是股东与受托人签署长期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受托人有权按照
自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这种表决权委托协议是长期的,并且不须在股东大会通
知发出之后,也不须由委托人明确对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张昌佑与龙强投资签
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即属于第二类情况。
    张昌佑与龙强投资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属于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全
权委托,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张昌佑先生无需征得龙强投资对投票事项的
意见,有权自行投票行使表决权,龙强投资对张昌佑先生行使表决权的投票事项
结果均应予以认可并同意。2307 号裁定书保全的客体是李宗标,保全的内容是
李宗标在未经龙强投资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前提下代表龙强企业行使权利或
者履行义务的行为,并不限制龙强投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
义务的行为,龙强投资可依法对上市公司行使投票表决权。张昌佑先生本次对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是根据合法生效的《表决权委托


                                     3
协议》,受龙强投资的委托,而非李宗标的委托,做出的自行投票行使表决权的
行为,属于依法对公司行使投票表决权,不存在违反上述 2307 号裁定书的情形。
    公司和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一致认为张昌佑先生受龙强投资委托
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其投票结果合法有效,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已合法生效。

    (二)公司作出回复并声明如下:
    (1)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合法生效,本次会议选举的新
任董事已积极履职,审议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同
时,接李宗标、张昌佑的通知,其已就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 2307-1 号
裁定书,分别向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依法向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或申请抗诉。由于 2307-1 号裁定书内容目前尚存争议,为维护公司经营稳定以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以最终结果为准。
    (2)自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2021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 2307 号裁定书之日
起,公司已按照该裁定书执行。龙强投资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合伙人临时会
议决议以及李宗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属于龙强投资内部问题且尚存争议,由于
该案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公司将以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为准。在此期间,公司将
继续按照 2307 号裁定书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后,李宗标
以龙强投资公章或以龙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名义进行书面或网上代表申请人
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概不认可,直至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本次涉诉事项属于龙强投资内部问题且尚存争议,由于该案尚未作出最终判
决,公司将以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为准。本次诉讼结果可能导致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发生撤销的风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法
院判决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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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1)赣 0281 民初 2307 号民事裁定书
3、(2021)赣 0281 民初2307-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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