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30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
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为推动温州市龙湾区未来社区相关项目的建设,公司拟通过下属子公司浙建项目管理
(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建杭州”)与合作方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高新”)按双方各出资50%,成立项目公司温州市浙建未
来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浙建”),现基于温州浙建项目发展需要,双
方拟按协议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向设立的温州浙建提供财务资助,其中按持股比例公司将
提供股东借款不超过45,000万元,具体公司将根据温州浙建资金需求与使用情况分批次提
供,借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借款年利率8%。通过审阅公司管理层提供的相关资料,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温州浙建提供财务资助,是以投资带动建筑主业,推进公司在“十四
五”期间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因本次项目公司温州浙建刚刚
成立,筹措资金方式有限,依据浙建杭州与温州高新签订的《温州市永强北片区瑶溪南单
元12-F-35地块项目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温州高新也按持股比例以同
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说明公司本次财务资助公允,《合作协议》初步约定了资金还款来
源与进度,再依据公司提供的《温州龙湾区瑶溪南单元12-F-35地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预测,项目现金流能支持项目公司股东借款,说明项目公司还款具备一定的保障;预计对
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合法合规。同
时基于对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与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的认识,我们也认为:因项目开发周
期长,需投入资金大,不排除该项目开发不达当前预期以及项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存在风
险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公司投资与本次财务资助资金出现受损的情况,为此,敬请投资者
注意由此造成投资风险。综上,本次我们对《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表
决为同意。
独立董事:郭剑锋 谢 鹏 张美华 邢以群 陈建根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