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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电子: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2021-12-14  

                        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21-444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71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87元,共计募集资金37,175.00万元,坐扣承销和
保荐费用3,53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3,645.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
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
新增外部费用1,793.1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1,851.82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
《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15〕020069号)。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了《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
资金专户,并连同原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分别与杭州
银行滨江支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玉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0 年,根据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需要,公司聘请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浙商证券承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连同现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分别与杭州银行滨江支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玉泉支行重新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资金账户未发生变更。
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
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状态

  智能燃气表建设项目          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3301040160002933375   本次注销

创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玉泉支行   8110801012500025486   本次注销

 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玉泉支行   8110801012300025485   本次注销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3301040160002933391   本次注销

   三、 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2021年11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账户的管理,公司对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
销。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浙商
证券、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 备查文件
       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