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迪: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21-01-28
证券代码:002770 证券简称:ST科迪 公告编号:2021-012号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19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立即组
织相关人员积极准备《关注函》的回复工作,现将《关注函》中的问
题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一、2021 年 1 月 4 日,我部就你公司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
重整相关事宜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提交正式
回函。请你公司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6
条的规定,加快工作进度,以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正面、如实、客
观回复相关问询。
回复:
公司已在关注函 【2020】第 617 号回复,详见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问题二、2021 年 1 月 11 日,媒体报道称“ST 科迪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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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记者表示,目前科迪集团重整事项有序推进,已与重整投资人某资
产管理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请你公司核实上述报道是否属实,
如属实,请完整披露相关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并说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
目前的进展情况。同时,郑重提醒你公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15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回复:
1、公司经向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股东”、
“科迪集团”)核实“科迪集团已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
协议,”上述报道情况非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公司经向科迪集团了
解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情况属实,但因有保密条款,暂不方便公开披
露全部内容,主要内容为:保护和提升公司资产价值、与公司相关事
项的谈判及提供咨询方案、提供资产管理方案意见,保护、提升公司
资产价值、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等。
2、大股东重整是法院主导,正在依法有序推进中,目前正在公
开招募管理人。公司持续关注大股东重整进程,严格遵守《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准确、及时披露相关公告,维护上市公司股东、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
问题三、据查询,2021 年 1 月 4 日,你公司被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标的约 2.57 亿元,目前你公司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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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 5 条,被执行总金额约 3.79 亿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被
执行信息是否准确、被执行的原因、被执行标的的具体情况、对你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你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以及你公司
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十一章第
一节的规定。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经核查目前公司新增被执行情况如下:
1、公司执行信息基本情况
(1)、执行案号:(2021)豫 01 执 4 号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向兴业银行郑州分行借款 2.5 亿元,因未还
本付息,2020 年 3 月公司被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 2021
年 1 月 4 日 被 郑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列 为 被 执 行 人 , 执 行 标 的 :
256,848,576 元。据了解该笔债权已于 2020 年 7 月由兴业银行郑州
分行折价转让至某资产管理公司,现债权人为某资产管理公司,该资
产管理公司正在与公司协商该笔债务处置事宜。
(2)、执行案号:(2020)豫 01 执 1191 号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向郑州银行管城支行借款 1 亿元,因未还本
付息,2020 年 6 月公司被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被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标的 102,225,936 元。
目前公司正在与债权方协商解决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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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案号:(2020)豫 1425 执 1827 号
公司因与李自梅合同纠纷被起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并于 2020
年 11 月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标的 3,000,000 元。目前
公司正在与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该事宜。
(4)、执行案号:(2020)豫 1425 执 1780 号
公司因与申丽英合同纠纷被起诉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并于 2020
年 11 月被虞城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标的 16,911,302 元。目前公
司正在与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该事宜。
(5)、执行案号(2021)苏 0282 执 98 号
公司因与江苏申乾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被起诉至宜兴市人民
法院,并于 2021 年 1 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标的
10,285,090 元。目前公司正在与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该事宜。
经公司在相关网站查询,上述被执行信息准确,因公司未及时收
到法院相关文书,经公司在相关网站查询,现予以信息披露。
2、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大股东重整正在法院主导下有序进
行。被纳入被执行人事项尚未对公司造成明显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
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目前公司通过转变发展思路,优化组织架构,压缩非生产性
费用,增强了造血功能和持续经营能力;通过发挥品牌优势、产品优
势、市场优势和较大的通路利润优势使原有市场得到巩固发展;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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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业务正常开展。
律师意见:
经本所律师获取公司提供的诉讼资料、公司公告,经本所律师核
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上表
所列案件法院裁决均已生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律师认
为:
(1)、执行案号:(2021)豫 01 执 4 号,该案件诉讼及执行时
均达到披露标准,据向科迪乳业核实由于公司未及时收到相关文书,
故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科迪乳业存在因未及时收到相关文书造
成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虽然存在客观原因,但科迪乳业未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存在不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十一章第一节的规
定情形。
(2)、执行案号:(2020)豫 01 执 1191 号、(2020)豫 1425
执 1827 号、(2020)豫 1425 执 1780 号、(2021)苏 0282 执 98 号
上述案件诉讼及执行时均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根据累计 12 月计算原
则达到了披露标准,据向科迪乳业核实由于科迪乳业未及时收到相关
文书,故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科迪乳业存在因未及时收到相关文书造
成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虽然存在客观原因,但科迪乳业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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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相关信息存在不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十一章第一节的规
定情形。
问题四、2020 年 4 月 15 日,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永立辞职
后,你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枫华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截至目前,你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已长达八月有余。请你公司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3.2.13 条的规定 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及时整改,尽
快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回复:
公司将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尽快正式聘任董事
会秘书,现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特此公告。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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