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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真视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8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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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334 号




致: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真视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受聘出席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
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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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核查判断,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的《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
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北
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 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
事长因故未能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
事马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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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均为截至2023年5月12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66,417,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31%。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3,756,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90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
决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0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9%。。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所持股份总数66,421,79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
了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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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束后,公司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
计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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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2 年度薪酬考核情况及 2023 年薪酬计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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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419,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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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
提案。

    经表决,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
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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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赵垯全




                                                   李明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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